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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签收快递的“正确姿势”

发布时间:2024-05-15 16:09 来源: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阅读:430

"我邮寄的酒,收货人收到后反映酒瓶破碎,酒全部洒了,你应该赔偿我的损失!"

"你都己经签收了,关我什么事?你签收的时候也没查看。"

“我一直放在那里,打开快递盒的时候,酒瓶已经碎了,肯定是在运输途中被你摔碎了。”

……

互联网时代,网购已成为主流购物形式,快递服务已经深入人们的生活各个方面,快递服务纠纷时有发生。近日,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了一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快递签收后,发现物品损坏,托运人向承运人索赔,法院会如何确认由谁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原告宋某通过手机下单的方式在某快递公司邮寄茅台酒一瓶,收方为“某地超市陈”并附随收件人联系电话,托寄信息为“文件”。宋某还另外购买了包装服务、基础保(高价值)、密钥认证等附加服务,支付运费、服务费等共计347元。


次日,该快递由公司派件员向收件人“陈”派送,收件人要求派件员将快递放至收货地某超市代收。当日下午15:51 分,派件员通过收件人提供的密钥认证签收,快递交由超市代收,并在回单上签名“超市”。


两日后,收件人通过快递公司客服电话报损。快递公司员工上门查看发现,快递外包装完好,里面的酒瓶破碎。宋某要求快递按照保价金额赔付 52000元,快递公司认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宋某将快递公司诉至本院。


法官审理:


本院审理认为,宋某与快递公司之间形成的快递服务合同成立且生效。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快递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将茅台酒邮寄到了目的地,且按照收件人的要求将快递交由指定代收人代收,收件人向派件员提供密钥确认签收,快递公司的合同义务己经履行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一条规定,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本案中,代收人在签收时未进行验收且收件人在收到货物后亦未及时检验包裹内的物品,应当视为快递公司已经按照运单约定交付包裹。另外,收件人在开箱过程中亦未留存视频录像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或者进行复盘,无法确定茅台酒系运输过程中出现的毁损。因此,原告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寄语:


网购时代,快递服务已经成为人人需要的生活服务。与此同时,因快递运输产生的货物丢失或毁损等纠纷也日益增多。作为消费者,我们在邮寄易碎、高价值货物的时候应当注重对自己权益的保护,如真实详细填写邮单内容、对高价值货物购买相应保价服务、收件时当面开箱验货并及时留证。采取有效的维权措施,减少个人损失,才能让我们真正开心购物。(岳碧寒、范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