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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手”出庭出声 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湖北法院推动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长效机制

发布时间:2023-10-19 11:22 来源:湖北日报 阅读: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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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2023年10月13日第06版

 “我们将积极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并以案为戒,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近日,原告湖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来凤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案,在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开庭审理,来凤县县长张作明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应诉工作是地方法治水平的重要体现,也是行政机关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湖北法院不遗余力加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的落实工作,尤其是加强引导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努力为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实质性参与诉讼并化解行政争议创造有利条件。

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2014年,湖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来凤县政府签订投资合同,与原来凤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取得土地使用证。此后,因环评、拆迁等原因,建设项目迟迟无法推进。

 2019年,该公司与来凤县政府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调整土地规划并有偿回收部分土地。回收价以双方聘请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为准。后因回收价等问题未达成一致,公司与县政府陷入反复磋商的局面。

 2020年,湖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来凤县政府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对公司予以补偿。恩施州中院判决来凤县政府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处理。来凤县政府对于可以接受的补偿项目和金额向原告作出回复后,湖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仍不服,再次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陈述、答辩、辩论。来凤县县长张作明就案件的历史渊源、争议焦点、争议化解发表意见,他表示,将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尊重并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

 此次庭审,恩施州还组织州直及恩施市市直有关单位90余人旁听庭审,以体验式普法推动“关键少数”依法行政。

 曾几何时,在俗称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于种种原因,或“羞于出庭、怠于出庭”,或“出庭不出力、出庭不出声”,“民告官不见官”情况较为常见。

 今年9月,湖北高院联合省司法厅出台《关于进一步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效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意见》,提出12条措施,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推动建立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长效机制,确保“出庭出声”“出庭出效”,全面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意见》明确,涉及本级政府全局性工作或中心工作的案件、涉及履行招商引资行政协议、兑现行政允诺等影响政府诚信和地方营商环境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原则上应由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

府院“一把手”联动

多元解纷确保案结事了

 今年6月,原告纪某云诉被告丹江口市公安局、第三人张某胜、第三人时某羽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在丹江口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丹江口市公安局局长邵联斌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该市公安局、工商局、市场监管执法局等100余名公职人员现场旁听庭审。

 “作为执法人员,在今后工作中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办理案件要经得起法律检验。”庭审结束后,参与旁听的行政执法人员表示,通过旁听庭审,对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调查、程序缜密、法律用语规范性等问题有了更深刻的感触。

 行政审判一头连着人民群众和经营主体,一头连着行政机关,是党和政府在司法领域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方式。

 近年来,湖北高院指导全省各中、基层法院“一把手”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意见建议,建立起全省府院“一把手”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常态化府院联动、诉源治理和多元化纠纷解决等机制。

 在全国率先实施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的基础上,湖北高院出台《关于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指导意见》,辅以《被诉行政行为影响营商环境评估办法》等配套制度,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存在不诚信、不作为、乱作为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估,针对性作出防范和处置,向地方党委政府提示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风险。

 湖北高院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前,应提前熟悉案情,充分了解相对人的诉求和主要理由,研究确定应诉及争议解决方案。出庭负责人应当积极回应法庭调查及当事人的质疑,并就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争议产生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发表意见,不得出现照本宣科、答非所问等现象。

 对于行政机关可能败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引导行政机关采用自行纠错、庭外和解等方式化解矛盾,把裁判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对于行政机关虽然胜诉,但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瑕疵、当事人合法利益确实受到不利影响等情形,行政机关负责人应继续做好跟进疏导工作,合理解决当事人诉求,确保案结事了。

多地行政机关负责人

出庭应诉率达100%

 近年来,全省法院锻造营商环境“优质钢”,淬炼府院联动“锋利刃”,“告官者能见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又出声”已成为我省行政审判的常态。

 今年以来,恩施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保持100%;来自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该市7月共开庭审理30件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100%。

 2022年,鄂州两级法院实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00%。今年3月,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开展法院开放日暨“府院联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推进会,该市34家单位共同倡议:持续保持行政机关负责人100%出庭率,维护诚信政府形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从湖北高院行政审判庭获悉,我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由2015年以前的不足2%,大幅提升至80%以上,自2020年起稳定在85%以上。

 与此同时,我省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缴等行政决定的案件数量,已连续3年出现下降。

 湖北高院、省司法厅联合出台的12条措施提出,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领导,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率,以及司法建议反馈率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年度法治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其中,各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应达到90%以上,涉企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应达到95%以上。

 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庭审中拒绝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或者实施其他妨害行政诉讼活动的行为,以及消极应诉导致案件败诉等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