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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发出首份《判后答疑告知书》:判后答疑解惑止纷 服判息诉立显成效

发布时间:2023-12-27 15:05 来源: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阅读:210

一件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通过承办法官及时有效的判后答疑,不仅让当事人理解并接受法院裁判,积极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更有效避免衍生案件和涉诉信访案件的产生,切实达到了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去年九月,年近八旬的姜婆婆乘坐公交车时摔倒受伤,伤情经鉴定机构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与公交公司协商未果,姜婆婆将公交公司告上法院。我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王凌迅速推进审理工作,因调解未果于近日审结,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姜婆婆各项损失近4万元。

宣判后,承办法官主动向姜婆婆及公交公司就该案中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及裁判理由做了释法明理,姜婆婆表示对判决结果无异议,公交公司表示将尽快履行判决。

然而没过多久,公交公司向承办法官反映,其持判决书向承保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公司理赔时遇到问题,导致未能按时履行赔付义务。姜婆婆也因公交公司未按时履行判决向承办法官咨询执行事宜,准备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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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产生上诉、执行案件,承办法官积极联系当事人,针对双方关心的问题答疑解惑。经了解,保险公司对案件判决中医疗费的组成及证据采信有异议,承办法官立即通过电话解答,向其发送了相应的法律依据。为帮助当事人快速理赔,依照《武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判后答疑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承办法官向公交公司出具了书面的首份《判决答疑告知书》,保险公司由此认可了自己的赔付义务。现被告已理赔成功并主动履行判决,至此该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圆满解决,原、被告均对承办法官的尽心尽责、耐心高效表示满意和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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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承办法官及时的判后答疑,避免了案件流入执行阶段,节约了司法资源,是我院从“诉源”到“执源”的有益尝试,切实把“公正与效率”工作要求落实到执法办案中的具体体现。判后答疑工作的开展,将冷冰冰的法言法语变成“有情有义”的事理情理,让人民群众既感受到法律的刚性与威严,又感受到法官的柔性与温度,充分尊重了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让当事人赢得明白,输的信服!(王凌)